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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日期: 2020-09-22 10:39:17 作者: 张天荣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的情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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