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防火分区分别设置,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
(2)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接近和进入的情况及其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住宅不应小于6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载重质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0)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