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基础:泡沫系统的设计要求
考点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储罐
①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②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考点2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考点3全淹没系统应
(1)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2)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②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 m/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考点4局部应用系统
(1)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
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
(2)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①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③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④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考点5移动式系统
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散的B类火灾或面积不大于lOOm²的流淌B类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²)。
考点6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一水喷雾系统
(1)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2)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一水喷雾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