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在线远程审核处方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针对目前我省执业药师数量不能满足经营企业需要的现状,为提高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服务和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推动我省执业药师远程在线审核处方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借鉴外省相关作法,结合省情,特制定此规定。
一、执业药师远程网络在线审方
执业药师远程网络在线审方,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其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远程网络在线审方有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与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应在商号标识、质量体系、人员管理、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做到“六统一”管理。
(二)人员配备
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工作室内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以20家门店(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为基数,如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名须为执业中药师资格;每增加20家门店(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参照上述执行。
2. 从事远程网络审方的执业药师可注册到零售连锁总部,并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3. 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至少还应配备1名驻店药师(乡镇以下为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为驻店中药师(乡镇以下为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三)设施设备
1. 连锁总部审方室应设专用计算机机房,配备专用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2. 远程审方室配置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与企业经营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并应用于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指纹确认、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视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
3. 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应配置与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拍照设备、视频设备、传输设备和指纹确认设备。
4. 使用视频对讲设备时,应做到视频语音流畅、不停顿,影像语音资料加密封存备查。
5. 连锁总部计算机系统与所有门店联网,能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运行。